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育考试中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精神,为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4年本县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4年本县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教育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基教科、考试中心、进修学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实施对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解决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各乡镇事业办要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教育资源、生源分布、市政动迁等情况合理调整施教范围。辖区内的边远地区如更靠近邻近乡镇学校,该边远地区内多数家长又有跨乡镇就读的愿望,管辖乡镇可就学生跨乡镇就读问题与邻近乡镇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该乡镇边远地区学生可跨乡镇就读。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适龄儿童的登记工作,“适龄儿童登记表”分送教育局基教科和辖区内小学。部分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辖区外临居并上学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其去向。新生的“入学告知书”须在规定的招生时间节点送达适龄儿童监护人。
四、小学、初中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小班化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35人左右。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
五、各学校要充分提高对招生入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切实按照招生对口范围招收新生。要通过在学校网站公告、发放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告示等形式,向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相关政策以及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应携带的各种证件、材料。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六、2014年4月30日,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今年本县仍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具体方案见附件2)。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薄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等相关证件到居住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凡居住于配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户籍和房产证、《居住登记回执》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七、要维护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轻度智障儿童按就近入学原则进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进崇明县培林学校就读;聋哑儿童、盲童分别进市第一聋校、市盲校就读。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告知和报名工作由所在地学校负责。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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